一、利率上限 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 LPR 3.45% 计,上限约 13.8%/年。此前「两分利」(24%/年)的旧标准已不再适用。
二、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 超过上限部分已支付的,可主张抵扣本金或返还。
三、没有约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诉讼时效 约定还款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未约定的,可随时主张,但最迟不得超过权利受损害之日起二十年。
证据清单:借条/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现金交付需收条)、催款记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