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N(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如协商一致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时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
二、N+1 仅适用于「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情形,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
三、2N(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注意: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无补偿;但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社保等过错情形下被迫辞职的,仍可主张 N。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