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可请求法院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超过造成损失的 30% 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
二、常见误区 1. 不是写多少就赔多少——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调整; 2.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主张(可择一); 3. 约定「任何情况下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举证 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对损失大小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 1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