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6-09-17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仅对供货意向、保证金等作出约定,未明确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期限、履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双方未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该协议仅是双方对磋商结果的阶段性表述,属于磋商性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该协议不具约束力,并不意味着磋商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为缔约已进入实质磋商阶段,形成合理信赖。A公司基于信赖支付保证金,B公司未采购导致A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退还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案涉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不存在基于该协议的合同解除权,故对A公司解除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企业在签订意向合同时需格外谨慎。首先,要明确意向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意向合同可能只是初步的磋商文件,不具有正式合同的约束力。其次,若希望意向协议产生约束力,应明确约定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若仅作磋商之用,则应避免约定保证金等具有履约担保性质的款项。另外,要妥善留存磋商与付款凭证,发生争议时依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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