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6-10-12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两名学生均已年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活动空间有限的教室外长廊奔跑可能带来的风险应有一定认知。双方均不具有主观故意,但受伤系双方各自奔跑行为共同所致,造成的损失应由两名学生的监护人共同分担。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已通过班会、张贴行为规范等方式开展安全教育,且学生受伤后学校亦及时处置、通知家长、组织协调,可认定学校已尽到应尽的审慎防范义务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经法院调解,双方家长达成调解,各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并当场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校园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结合上述案例,校园人身伤害事件的责任认定,通常遵循“分年龄、分主体、看过错”的原则。 对于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法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孩子在校受伤,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需自证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可免责。对于8至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方需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不担责。 对于学生之间的打闹致伤,则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主动挑衅、先行动手的一方通常过错较重,还手反击的一方如有不当也可能担责;若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亦需分担部分责任。学校若已尽到常态化安全教育、日常巡查及事后及时处置义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合理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学生因伤缺课产生的合理补课费用,在满足直接因果关系、费用真实发生、金额合理适度三个条件时,可酌情支持,但并非全额赔付。 最后,校园安全从来不是学校一方的独角戏,而是家校协同、各司其职的共同责任。学校应持续完善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机制,家长也应教育孩子遵守校规、理性处理同学矛盾。 唯有责任厘清、各归其位,才能为孩子们营造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安全有序的课间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自在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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