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6-08-26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时,没有履行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的合同义务,导致遗漏了案涉水管的移交,应当对损失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过错。 但房地产公司长期以来未将案涉消防水管进行移交管理或告知物业公司,亦违反消防相关规定擅自移动消防栓位置。在发现水费异常、可能存在消防水管爆裂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未与物业公司沟通,应负有主要责任。 德化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在共用设施管理中的责任边界。 对于开发商来说,要严把工程质量,在质保期内承担建设质量缺陷对应的维修赔偿责任,并及时完成设施移交。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则要做好共用设施日常巡检养护,在承接物业时全面查验共用设施设备,故障发生后及时处置止损。 小区消防管道、给排水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与每位业主的居住安全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设施一旦发生故障,不仅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还极易引发多方主体之间的矛盾。只有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各司其职、同向发力,才能把责任边界转化为协作合力,以社区的平安和谐稳稳托起群众的安居乐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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