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6-08-12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义务与交通安全教育职责,放任未满16周岁的孩子驾驶电动车上路,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 官 提 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面对突发状况应变处置能力有限,违规骑行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在保险实务当中,因驾驶人未达到法定骑行年龄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保险公司往往据此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作出拒赔处理。保险赔付通道受阻后,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害赔偿责任,便需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承担。 广大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切莫放任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无小事,守法出行保平安,切勿因一时疏忽,给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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