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6-08-11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裁判结果 德化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已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被法院判决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仍继续、重复侵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法律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满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法院遂综合考虑胡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侵权商品中商标的贡献率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之外,为惩罚侵权人的恶意行为并威慑其他潜在侵权者而额外判赔的款项。经法院判决认定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后,继续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的,不仅构成新的侵权,还可能触发惩罚性赔偿机制。判决不是一纸空文,更换平台、变换形式并不能规避法律追究,反而可能成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判决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是避免承担更重法律责任的最好方式。
遇到类似问题时:① 保留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② 参考上述裁判要点判断己方立场;③ 如需进一步分析,可在本平台使用「AI 法律顾问」免费咨询或「类案研究」检索更多同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