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6-07-29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违约责任条款须经双方合意方能生效。送货单不同于正式书面合同,收货人签字仅能证明收货事实,不能简单推定其同意违约条款。 本案中,林某签字仅确认收货,刘某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就“友情提醒”内容进行磋商或林某明确认可。 同时,该送货单属于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设定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刘某未能证明其作出提示。因此,送货单中“友情提醒”关于违约金、律师费的条款对林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判决林某支付刘某货款6700元及按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买卖交易中,为了交易便利,卖方通常单方预先制作制式单据(如送货单、发货单、收款收据),该制式单据载明的声明、违约责任等具有合同内容的条款符合“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对方进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格式条款对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买受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每项条款,避免因草率签字而留下隐患。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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