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6-09-22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相应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商业经营客观上存在风险,投资加盟更需保持审慎理性。面对“零风险、高回报、稳赚不赔”等说辞切不可盲目轻信。在此提醒广大创业者、投资者,应当摒弃急于求成的投机心态,提高辨别能力,切勿被网红造势、样板假象、口头许诺迷惑,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投资者在开展加盟投资前,可通过官网对特许经营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对各类口头承诺务必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如发现投资项目存在虚假宣传、履约消极、恶意拖延退款等情形,应当立即停止继续投入,注意完整留存证据材料,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寄望于私下协商而一再拖延,避免错失财产追损的有利时机。同时,还应主动学习防范诈骗相关知识,不断提升风险辨识能力,守好个人与家庭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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