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6-07-20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诉求的车辆局部爆漆、漆裂、锈点问题属于细微瑕疵,不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对所购的车系、车型、颜色、数量、配置外观有异议应于验车当场提出异议”的情形,杨某已在发现瑕疵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维权主张合法有效。同时,商家不得以“特批价格”“库存车”等理由降低车辆品质,商家向消费者交付的车辆必须符合全新合格车辆质量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前未规范完成PDI售前检测,侵害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 最终,综合案件事实,鲤城法院依法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对案涉车辆免费维修至合格,案涉车辆整车油漆保修期自维修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并赔偿杨某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对于汽车销售经营者而言,特价车、库存车不等于残次车,优惠购车不免除商家需交付合格车辆的义务。即便购买优惠车辆,消费者仍享有完整的产品质量保障、售后维修、损失赔偿等法定权利。车辆交付前必须规范完成PDI售前检测,全面排查漆面、金属配件等隐蔽质量问题,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得以特价、库存等营销名义降低车辆质量标准。若交付不合格车辆,应承担维修、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拍摄车辆瑕疵照片,留存沟通记录等证据,在合理期限内向商家主张权利,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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