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6-06-16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向某健身房缴纳服务费,某健身房提供游泳场地及服务,可以认定陈某与某健身房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陈某于2025年7月21日购买游泳卡,某健身房于2025年8月28日闭店停止经营,某健身房应按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返还陈某的预付款。该健身房停止经营后,既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游泳服务,又未对陈某的预付款进行处理,在陈某提起诉讼后,该健身房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恶意逃避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的义务,可认定为欺诈。陈某请求某健身房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鲤城法院依法判决某健身房应返还陈某服务费1789.99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陈某5369.97元。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涵盖教育培训、健身、娱乐、餐饮等多个行业,商家充值办卡后闭店跑路、人去楼空、推诿退费,导致消费者退费无门,这类情况一直是预付式消费维权的痛点和难点,不少消费者预付的钱款最终不了了之。对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资质完备的商家,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消费能力理性充值,保留充值凭证。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要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必要时及时维权。对于经营者而言,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当事人就返还预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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