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26-09-17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产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侵权,核心是判断被诉包装与权利包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足以造成混淆。 福建某公司涉案产品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整体上被诉侵权包装装潢与其构成近似,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极易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与福建某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责任承担上,多方主体同属本地同业经营者,在其中一款产品已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侵权,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官秉持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并重的理念,向双方充分释法明理,告知重复侵权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同时兼顾双方经营成本与市场实际,引导侵权方主动停售侵权产品、消除市场影响,推动双方就赔偿金额与整改时限达成共识,既及时保护了本土品牌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同业竞争矛盾进一步激化,实现纠纷的一次性实质化解。 法官提醒 商品包装装潢是商品的“视觉名片”,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受法律严格保护。经营者当坚守自主创新底色,以合法合规的经营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摒弃靠“搭便车”“蹭商誉”的侥幸心理,扰乱同业竞争秩序;消费者选购时也请多加甄别、认准产品来源,共同守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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