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6-07-23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和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网红小张对其个人照片拥有肖像权,店铺未经其同意,将其的照片用于商业推广和销售,构成对肖像权的直接侵害,无论是否从中获利,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店铺自愿于2026年6月3日支付小张1,000元;小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或者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再作为认定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即便不是商业用途,只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就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制作、使用、公开行为,且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本案中,店铺未经其同意,将其的照片用于商业推广和销售,尽管图片系从网上下载,经营的线上店铺销售量、浏览量均为0,且未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肖像更加易于获取、使用更加便捷、传播更加迅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商品宣传、店铺引流等营利活动;或在社交媒体、网站等平台未经许可发布、传播他人肖像,利用AI换脸等技术处理他人肖像;或虽然最初获得了肖像使用许可,但超出了约定的使用范围、期限或方式等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广大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随意盗用他人图片、肖像用于店铺宣传。随意侵权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会损害店铺口碑和信誉,影响正常经营,最终得不偿失。如果需要使用到他人的肖像,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者在使用后得到肖像权人的追认授权许可。 同时也提醒广大网络用户,个人肖像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他人擅自盗用、商用引流,一定要第一时间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及时通过平台投诉、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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