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6-05-19发布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市场经营中,部分不法代理商会利用品牌授权的合法外衣,假借经销的名义,通过截留货款、虚构交易、违规套现等方式侵占企业资产。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对外授权合作不可疏于风控,健全账目核对、资金流转、货品管控等监督机制,定期核查合作经营实况。一旦发现合作方存在侵占财物、欺诈牟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切莫轻信合作关系、放松监管,造成财产损失。 下一步,鲤城法院将持续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通过送法进企业、组织企业高管旁听庭审等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增强企业法律意识,防范经营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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